青海省应急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青海省应急管理协会(英文名:Qinghai provincial emergency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QHSYJGLXH,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本省区域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防风险、保稳定、建制度、补短板,全力防控重大安全风险,奋力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自觉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大力推广应急管理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开展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推动应急文化建设,构建大应急体系,服务政府、服务会员、服务社会、服务全省经济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大局。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青海省应急管理厅,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青海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虎台二巷1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各类任务;
(二)为政府、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各类应急安全技术及安全评价、规划及预案编制、应急行业标准编制、应急演练与安全检查、信息服务与平台建设等领域内的服务活动;
(三)开展各类公益活动,为各类灾害及事故提供必要的帮助及支持,做好业务指导单位的职能助手工作;
(四)面向公众开展普及性的应急安全文化、应急安全知识、应急安全理念的传播与宣教;
(五)开展应急领域内各类人才培训、人才评价、能力提升、人才推介等人才培养及服务工作;
(六)开展行业内多领域(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评优评比、会务会展、业务考察等服务活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七)组织相关专家对全省应急的重大项目课题的调查研究、考察分析和对全省应急重大项目课题进行论证,为政府的决策反馈信息和提出建议;
(八)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有关书籍、资料。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法人治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等营销活动,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关心和支持应急管理事业;
(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从事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五)从事应急管理工作中介服务,并具有一定规模和技术力量的机构。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书;
(四)在本会通讯刊物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单位名册和诚信档案,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查阅本团体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有向本会推荐优秀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的权利;
(七)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有获得本会奖励和被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的权利;
(八)有优先享有培训的权利;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不再享有会员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以本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书,书面通知该会员并在本会通讯刊物上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和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单位,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不少于7人,且为奇数。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在本行业领域有较大影响,业绩突出,支持本会工作;
(二)能代表会员意愿,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二十四条 理事单位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会费的标准;
(三)本会其他重大决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提前10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九条 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誉;
(三)本会的会长和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按计划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二)提名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议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3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连选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公平公正;
(三)热心本会工作,具有应急管理行业领域工作经验。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二)列席理事会,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四)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对社会团体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五)对理事、负责人、财务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业务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要参加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等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以及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获得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标准不超过4级,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三)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费收支情况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经费来源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单位或个人名义开立其他账户,本会只设立一个银行账户。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本会资产租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相关会计法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更正、补充。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业务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有专人保管。公章及秘书处公章保管在综合管理部,法人章保管在财务室,财务章保管在财务室。
第五十二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选配党支部负责人要征求本会负责人的意见;解聘党组织负责人应征求上级党组织意见;党务工作者职务变动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务工作者职务变动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支部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为党支部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支部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本团体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党支部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和“三重一大”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进行监督。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性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