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企业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范围进行重新调整。
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五条“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之规定,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企业从事陆上采油气、井下作业、油田建设、储运等工程服务的企业应当实施许可,不在其列的不予许可。
根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二条“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以及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储运等工程与技术服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之规定,对于未列入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许可的企业,将其纳入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企业实施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进从事前审批把关到事中事后监管职能的转变,创新监管手段和方法,推进各项工作有效落实。各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手续,深入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
原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取消非煤矿山危险性较小的资源开采活动及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通知》[青安监〔2017〕153号]中涉及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本《通知》自2019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9日。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1月11日